化妝品原料毒理備案
化妝品原料毒理備案是化妝品產品上市前的一項緊張合規流程,旨在確保產品所用原料的安全性。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相關法例規定,化妝品新原料和包含新原料的化妝品產品在注冊化妝品原料毒理備案備案前,需先經過毒理學評價陳訴和相關安全性評價文件的提交與考核。
化妝品原料毒理備案是確保產品安全性的緊化妝品原料毒理備案張步調,觸及詳細的評價陳訴提交和嚴酷的檢察流程?;瘖y品企業應嚴酷遵守相關法律法例,確保原料的合規性和產品的安全性,以掩護消耗者健康并順利進入市場。
一、化妝品新原料相關的文件:
化妝品新原料相關的文件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
《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 | |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 |
《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 | |
《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 | |
《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 |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 | |
《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 |
二、新原料的定義及管理:
定義: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
管理:1. 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注冊管理;
2. 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三、新原料應當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符合化妝品新原料定義“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
2.原料預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妝品的相關屬性。
3.未收錄在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中,不屬于該目錄中的類別原料(請注意搜索時的關鍵詞,以防誤判)
4.不屬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中已規定為禁用組分的原料。
5.不屬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版)中限用/準用的某類別原料。
6.實際功能未超出化妝品定義范疇。
四、
新原料注冊&備案人需要提交的用戶信息:
(一)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信息;
(二)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安全風險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
(三)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為境外的,應當由境內責任人填報信息,同時提交境內責任人授權書及其公證書的原件。
新原料注冊&備案提交的資料:
(一)注冊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報告;
(三)新原料的制備工藝、穩定性及其質量控制標準等研究資料;
(四)新原料安全評估資料。
五、其中毒理學試驗項目要求:
新原料毒理學試驗項目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試驗方法開展?!痘瘖y品安全技術規范》未規定方法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方法進行檢驗。
申請注冊或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新原料,原則上應當提供以下毒理學試驗項目資料,可以根據申報注冊或進行備案新原料的用途、理化特性、定量構效關系、毒理學資料、臨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學調查以及類似化合物的毒性等情況,增加或減免相應的毒理學試驗項目:
1.急性經口或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2.皮膚和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3.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4.皮膚光毒性試驗(原料具有紫外線吸收特性需做該項試驗);
5.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原料具有紫外線吸收特性需做該項試驗);
6.致突變試驗(至少應當包括一項基因突變試驗和一項染色體畸變試驗);
7.亞慢性經口或經皮毒性試驗(如果該原料在化妝品中使用經口攝入可能性大時,應當提供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8.致畸試驗;
9.慢性毒性/致癌性結合試驗;
10.吸入毒性試驗(原料有可能吸入暴露時須做該項試驗);
11.長期人體試用安全試驗;
12.根據原料的特性和用途,需提供其他項目的毒理學試驗資料。
國內外首次使用的有健康危害效應(不包括局部毒性)的新原料 | 應當提供上述第1~12項毒理學試驗資料,還應當提交毒物代謝及動力學試驗資料。 |
國內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寡肽、多肽、蛋白質類新原料 | 應當提供上述第1~12項毒理學試驗資料,還應當同時提交皮膚吸收/透皮試驗和免疫毒性試驗資料。 |
納米新原料 | 應當提供上述第1~12項毒理學試驗資料,還應當提供各項毒理學試驗方法適用于納米原料檢測的適用性說明。對擬用于皮膚部位的納米新原料,還應當提供皮膚吸收/透皮吸收試驗資料;對于有可能吸入暴露的納米新原料,還應當同時提供吸入毒性試驗資料。 |
六、新原料的情形分類和相應的毒理實驗項目要求:
情形分類 | 情形說明 | 毒理學試驗 |
情形1 | 國內外首次使用的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防脫發、祛痘、抗皺(物理性抗皺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以及其他國內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化妝品新原料 | 第1~12項毒理學試驗資料 |
情形2 | 國內外首次使用的,不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防脫發、祛痘、抗皺(物理性抗皺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 | 第1~7項毒理學試驗資料 |
情形3 | 不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防脫發、祛痘、抗皺(物理性抗皺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且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該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妝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歷史 | 第1~6項毒理學試驗資料 能夠同時提供國際權威安全評價機構評價結論認為在化妝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安全評估報告或符合倫理學條件下的人體安全性檢驗報告的,可不提供急性經口或急性經皮毒性試驗資料 |
情形4 | 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防脫發、祛痘、抗皺(物理性抗皺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且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該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妝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歷史的新原料 | 第1~7項毒理學試驗資料 |
情形5 | 具有安全食用歷史的化妝品新原料(原料所使用的部位應與食用部位一致) | 第2~5項毒理學試驗資料,并應根據原料的暴露量、使用方式等對原料進行風險評估 |
情形6 | 化學合成的由一種或一種以上結構單元,通過共價鍵連接,平均相對分子質量大于1000道爾頓,且相對分子質量小于1000道爾頓的低聚體含量少于10%,結構和性質穩定的聚合物(具有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 | 第2項和第4項毒理學試驗資料 |
已有國際權威機構評價結論認為在化妝品中使用是安全的新原料,或者境外化妝品監管部門已經批準使用的新原料,應當分別根據上述情形分類的資料要求,將國際權威安全評價機構的評估報告、境外化妝品監管部門批準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相應的內容進行整理并提交。 |
附表化妝品新原料情形分類和資料項目要求:
資料要求 | 情形1 | 情形2 | 情形3 | 情形4 | 情形5 | 情形6 | |
一、基本信息 | 1.注冊或備案原料信息表 | ○ | ○ | ○ | ○ | ○ | ○ |
二、研制報告 | 2.研發背景 | ○ | ○ | ○ | ○ | ○ | ○ |
3.原料基本信息 | ○ | ○ | ○ | ○ | ○ | ○ | |
4.原料使用信息① | ○ | ○ | ○ | ○ | ○ | ○ | |
5.功能依據資料 | ○ | ○ | ○ | ○ | ○ | ○ | |
6.研制相關的其他資料 | ○ | ○ | ○ | ○ | ○ | ○ | |
三、制備工藝 及質量控制標準 | 7.制備工藝簡述 | ○ | ○ | ○ | ○ | ○ | ○ |
8.穩定性試驗數據 | ○ | ○ | ○ | ○ | ○ | ○ | |
9.質量規格指標及其檢驗方法 | ○ | ○ | ○ | ○ | ○ | ○ | |
10.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及其控制等資料② | |||||||
四、安全性評價 | 11.毒理學安全性評價綜述 | ○ | ○ | ○ | ○ | ○ | ○ |
12.急性經口或急性經皮毒性試驗③ | ○ | ○ | ○ | ○ | |||
13.皮膚和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 ○ | ○ | ○ | ○ | ○ | ○ | |
14.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 ○ | ○ | ○ | ○ | ○ | ||
15.皮膚光毒性試驗④ | |||||||
16.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⑤ | |||||||
17.致突變試驗 | ○ | ○ | ○ | ○ | |||
18.亞慢性經口或經皮毒性試驗 | ○ | ○ | ○ | ||||
19.致畸試驗 | ○ | ||||||
20.慢性毒性/致癌性結合試驗 | ○ | ||||||
21.吸入毒性試驗⑥ | |||||||
22.長期人體試用安全試驗 | ○ | ||||||
23.其他毒理學試驗⑦ | |||||||
24.安全性評估報告 | ○ | ○ | ○ | ○ | ○ | ○ | |
五、其他資料 | 25.新原料技術要求 | ○ | ○ | ○ | ○ | ○ | ○ |
26.可能有助于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和備案的其他資料⑦ |
七、
檢驗機構要求:
1. 理化和微生物檢驗報告及防腐、防曬、祛斑美白、防脫發之外的功能評價報告等可由化妝品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檢驗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
2. 毒理學試驗報告和防腐、防曬、祛斑美白、防脫發功效評價等項目的檢驗報告,應當由取得化妝品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CNAS)認可,或者符合國際通行的良好臨床操作規范(GCP)或良好實驗室操作規范(GLP)等資質認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
檢測方法:
1. 理化微生物和評價方法原則上應當參考《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或者《*人民共和國藥典》等規定的檢驗方法。未規定方法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國際通行方法或者使用自行開發的試驗方法進行檢驗。
2. 毒理學方法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試驗方法開展。未規定方法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方法進行檢驗。
3. 動物替代方法應當根據原料的結構特點、特定的毒理學終點選擇合適的整合測試和評估方法(IATA)評價新原料的毒性。
八、部分已備案原料參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原料備案信息網查詢):
2021年部分備案通過化妝品新原料
原料名稱(中文) | 原料用途 | 原料適用或使用范圍 | 安全使用量(化妝品使用時的較大允許濃度) | 其他限制和要求 |
N-乙酰神經氨酸 | 保濕劑 | 可以用于全身的皮膚保養護理 | ≤2% | N-乙酰神經氨酸≥98%,水分≤2%,灰分≤1% |
β-丙氨酰羥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芐胺 | 皮膚保護劑 | ①非駐留類護膚品: 清潔類產品、按摩類產品 ②駐留類護膚品: 化妝水、乳液、膏霜、美容液、面膜等 ③彩妝品: 粉底、各種底霜 | 0.00001%-1.0% | |
月桂酰丙氨酸 | 清潔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沒有特殊限制 | ≤20% | 尚無 |
月桂酰甲基羥乙基磺酸鈉 | 清潔劑 | 用于洗發產品、沐浴產品、潔面產品等清潔類化妝品 | ≤11% | 不得用于眼部產品 |
四氟丙烯 | 推進劑 | 駐留類: 膚用化妝品、發用化妝品 淋洗類: 膚用化妝品、發用化妝品 | ≤90% | |
雪蓮培養物 | 抗氧化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沒有特殊限制 | ≤4% | 尚無 |
原料名稱(中文) | 原料用途 | 原料適用或使用范圍 | 安全使用量(化妝品使用時的較大允許濃度) | 其他限制和要求 |
N-乙酰神經氨酸 | 抗皺劑、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抗氧化劑 | 可以用于全身皮膚的保養護理 | ≤2.0% | |
β-煙酰胺單核苷酸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抗氧化劑 | 可用于除了唇部產品、口腔衛生產品和噴霧產品之外的各類化妝品 | ≤3% | 尚無 |
β-煙酰胺單核苷酸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膚用化妝品 | ≤10% | 儲存干燥、通風、涼爽的環境中,避免高溫、高濕和陽光直射 |
β-煙酰胺單核苷酸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抗氧化劑 | 可以用于各類化妝品 | ≤3% | 尚無 |
鯨蠟基二甘油三(三甲基硅氧基)硅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 | 乳化劑 | 2-8% | 2-8% | 尚無 |
雙-鯨蠟硬脂基氨端聚二甲基硅氧烷 | 發用調理劑 | 洗發水、護發素、發膜等發用護理產品 | 10% | 尚無 |
聚甲基倍半硅氧烷/三甲基硅烷氧基硅酸酯 | 成膜劑 | 本原料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沒有特殊限制 | ≤30% | 尚無 |
聚二甲基硅氧烷/雙-異丁基 PPG-20 交聯聚合物 | 膚感調節劑 增稠劑 | 護膚、彩妝、防曬類化妝品 | 0.17-11% | |
雙-二異丙醇胺-PG-丙基聚二甲基硅氧烷/雙-異丁基PEG-14共聚物 | 發用調理劑 | 洗發香波、護發素、染發產品、發膜 | 由于申報原料為合成大分子的聚合物,屬于穩定的合成大分子化合物,安全無毒,用于洗發香波、護發素、染發產品、發膜類的護發產品中,因此無基于安全的使用限量要求,根據應用和配方試驗結果,推薦用量為洗發香波、護發素、染發產品、發膜產品配方中,按重量百分比為0.1-6% | 勿與含亞硝胺體系接觸 |
丙烯?;谆;撬徕c/VP 交聯聚合物 | 增稠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沒有特殊限制 | 淋洗類化妝品: 5% 駐留類化妝品: 2.5% | |
芐基磺?;鵇-絲氨?;弑奖彼犭呋S胺乙酸鹽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 各類護膚化妝品(包括駐留類和淋洗類) | 安全使用量: 0.001%(此用量基于含有該原料的市售商品SYN-UP?的推薦使用量1%計算,同時根據法規要求該新原料備案情形下的“安全使用量”不應高于境外上市化妝品中的使用量,因此該“安全使用量”不是基于安全評估的結果,也不是該原料的較高安全使用限量。 | 尚無 |
TMP 月桂基聚二甲基硅氧烷 | 乳化穩定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無特殊限制,普通護膚品和彩妝都適用。 | ≤5.0%,化妝品中推薦使用濃度:1.0-5.0%,3.0-5.0% 效果更佳 | 避免與氧化物質一起使用 |
全氟丁基乙基硬脂基聚二甲基硅氧烷 | 發用定型劑 保濕劑 分散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 | 2% | 尚無 |
聚硅氧烷季銨鹽-20 | 發用調理劑 | 可用于各類發用化妝品 | ≤3.0%,化妝品中推薦使用濃度:0.5-3.0% | 避免與氧化劑一起使用 |
聚硅氧烷季銨鹽-26 | 發用調理劑 | 洗發水、護發素、發膜、護發精油等發用護理產品 | 10% | 尚無 |
聚氨酯-34 | 成膜劑 | 駐留型化妝品 | 32% | 應用于水性和水相容的體系中,例如油包水和水包油體系 |
聚氨酯-48 | 成膜劑 | 駐留型化妝品 | 30% | |
聚乳酸 | 成膜劑、磨砂劑 乳化穩定劑 乳化劑 | 所有化妝品 | ≤10% | 尚無 |
水解透明質酸鋅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 | 不超過 1.0%(以鋅計) | 尚無 |
水解透明質酸鈣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 | ≤2.0%建議添加量,非基于達到安全評估要求的原料較高使用限量。 | 尚無 |
紅藜(Chenopodium formosanum)提取物 | 皮膚保護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 | ≤0.7% | 避免誤入眼內、誤吸 |
山芙蓉根/莖提取物 | 皮膚保護劑 抗氧化劑 | 可用于淋洗類及駐留類,較高限量均為 2% | 低于2% | |
蟬花菌絲體提取物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抗氧化劑 | 各類膚用化妝品 | 推薦用量: 1-10% 理論經驗值 | |
鐵皮石斛原球莖 | 抗皺劑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沒有特殊限制 | ≤4%建議添加量,非基于達到安全評估要求的原料較高使用限量。 | 尚無 |
醋酸桿菌/乳酸桿菌/酵母菌/茶(CAMELLIA SINENSIS)葉提取物/蔗糖發酵產物濾液 | 皮膚保護劑 | 可用于各類膚用化妝品 | 5% | 尚無 |
酵母菌/珍珠發酵溶胞產物濾液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抗氧化劑 | 可用于各類膚用化妝品,對使用范圍無限制 | 不同類別產品中安全使用量不同。面部駐留類產品中的精華液≤8%、乳霜≤7%、乳液≤4%、隔離霜≤22%、粉底(液體類)≤25%、粉底(粉末類)≤41%,其他面部駐留類產品≤1.9%;身體駐留類產品中身體霜/乳液≤0.7%;其他身體駐留類產品≤0.3%;護手霜≤1.7%;眼部駐留類產品≤9%;唇部駐留類產品≤100%;面部淋洗類產品≤100% | |
寡肽-215 | 皮膚保護劑 | 可用于各類膚用化妝品 | ≤0.3% | 尚無 |
煙酰四肽-30 | 皮膚保護劑 | 可用于各類膚用化妝品 | ≤0.1% | 尚無 |
燕窩肽 | 皮膚保護劑 抗氧化劑 | 可用于各類膚用化妝品 | ≤0.3% | |
棕櫚酰二肽-18 | 增稠劑 | 適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無特殊限制。 | ≤2% | 功能有效量不低于0.5%純度不低于95% |
藏豬脂 | 皮膚保護劑、賦脂劑 潤膚劑、保濕劑 溶劑、封閉劑 | 適用于化妝品油相基質原料,可廣泛用于膏霜、乳液、清潔、防曬、彩妝等各類化妝品 | ≤95% | |
驢乳粉 | 收斂劑 | 各類膚用化妝品 | 46% | |
南極磷蝦油 |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沒有特殊限制 | 18.5% | |
反式-1-氯-3,3,3-三氟丙烯 | 溶劑 清涼劑 | 駐留類:膚用化妝品、發用化妝品 淋洗類:膚用化妝品、發用化妝品 | ≤90% | |
羥乙基咪唑烷酮 |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中 | ≤1.5% | |
水解馬鈴薯淀粉十二烯基琥珀酸鈉 | 起泡劑 | 可用于淋洗類化妝品 | 10% | |
哌啶丙酸 |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中 | ≤3.0% | |
補骨脂酚 | 皮膚保護劑 膚感調節劑 保濕劑、抗氧化劑 | 面部 | 2% | |
環己基甘油 | 保濕劑 | 適用于各種護膚、發用以及彩妝類產品。 | 5% | 尚無 |
月桂酰/肉豆蔻酰甲基葡糖酰胺 | 柔順劑、起泡劑 膚感調節劑 發用調理劑、清潔劑 | 淋洗類化妝品 | 7% | 尚無 |
2023年部分備案通過化妝品新原料
原料名稱(中文) | 原料用途 | 原料適用或使用范圍 | 安全使用量(化妝品使用時的較大允許濃度) | 其他限制和要求 |
乙?;‰?/span>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 可用于除了唇部產品、口腔衛生產品、噴霧產品之外的各類化妝品 | ≤1% | 配伍性良好,但不能與強酸強堿、絡合物及氧化性物質配伍 |
乙?;?95 酰胺 | 皮膚保護劑 | 以膏霜乳劑等形式添加使用,不以氣霧劑、散粉等形式添加使用 | ≤0.05% | 尚無 |
α-葡聚糖多糖 | 成膜劑 磨砂劑 助滑劑 粘合劑 吸收劑 角質剝落劑 | 浴皂;身體和手部護理產品;清潔產品(冷霜、清潔乳、液、濕巾);面霜;面部和頸部護理產品;粉底液;香水;口紅;妝前乳;彩妝;睫毛膏;潤膚乳;指甲拋光和指甲油;夜間護膚品;膏體面膜(面膜泥);個人清潔產品;防曬產品;護發產品;除臭劑等 | 90%以下 | 尚無 |
水解α-葡聚糖多糖 | 暫無 | 暫無 | 暫無 | |
β-煙酰胺單核苷酸 | 暫無 | 暫無 | 暫無 | |
丙烯酸 TEA鹽/ 丙烯酰二甲基?;撬酺EA鹽共聚物 | 成膜劑 粘合劑 增稠劑 | 適用于pH低于5.0的各類型化妝品中 | 淋洗類化妝品:0.1%-10% 駐留類化妝品:0.1%-10% | 適用于pH小于5的酸性體系,同時應置于陰涼干燥處保存,避免陽光直射和高溫存放 |
己基/琥珀酰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聯聚合物 | 成膜劑 膚感調節劑 增稠劑 乳化穩定劑 | 護膚、彩妝、防曬類化妝品(非吸入相關的應用) | 0.5-25% | 尚無 |
壬二酸單酰胺丙基二甲胺 | 皮膚保護劑 | 可用于各類膚用化妝品 | 2% | |
二氫燕麥生物堿 D 鉀 | 暫無 | 暫無 | 暫無 | |
羥基甲氧基苯基癸酮 | 抗氧化劑 | 各類化妝品(不包含噴霧類產品) | 0.002%-0.02% | 尚無 |
羧癸基三硅氧烷 | 膚感調節劑 乳化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中 | ≤2% | |
平臥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提取物 | 皮膚保護劑 抗氧化劑 | 用于非噴霧類型的各類化妝品 | ≤25%建議添加量,非基于達到安全評估要求原料較高使用限量 | 避免與強酸、強堿接觸 |
冰葉日中花(MESEMBRYANTHEMUM
CRYSTALLINUM)愈傷組織提取物 | 皮膚保護劑 保濕劑 | 可用于各類化妝品,對使用范圍無特殊限制 | ≤1% | |
樺褐孔菌/白樺樹汁發酵產物濾液 | 保濕劑 抗氧化劑 | 可應用于淋洗類、身體駐留類、精華液(/水)類、粉底類、其他面部駐留類、眼部駐留類、唇部駐留類、護手霜類、身體防曬類等化妝品中 | 淋洗類產品≤100%;身體駐留類產品≤7.67%;精華液(/水)類≤83.33%;粉底類產品≤100%;其他面部駐留類產品≤38.96%;眼部駐留類產品≤100%;唇部駐留類產品≤100%;護手霜類產品≤17.64%;身體防曬類 產品≤3.33% | |
生育酚視黃酸酯 | 皮膚保護劑 抗氧化劑 | 適用于各類化妝品(噴霧類除外) | 面霜/面部乳液/面部精華液:11.68% 化妝水:6% 面膜:6.25% 身體乳:2.3% 根據原料配伍性建議添加量:0.01%-5% | 尚無 |
驢油 | 保濕劑 | 各類膚用化妝品 | 軀干部位產品:8% 面部產品:41% 手部產品:30% 唇部產品:無用量限制 | |
阿西曲普 | 皮膚保護劑 | 各類膚用化妝品(不包括噴霧產品) | 軀干用產品:0.08% 面部產品:0.4% 手部產品:0.3% | 尚無 |
氫化法尼烯 | 潤膚劑 溶劑 | 淋洗類、駐留類各類化妝品 | ≤40% (防曬類產品16%) | 尚無 |
芋螺肽 | 皮膚保護劑 | 以膏霜乳劑等形式添加使用,不以氣霧劑、散粉等形式添加使用 | ≤0.0025% | |
咖啡酰六肽 | 皮膚保護劑 | 以膏霜乳劑等形式添加使用,不以氣霧劑、散粉等形式添加使用 | ≤0.03% | 尚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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